在抵押貸款越來越普遍的今天,抵押人通過將自有財產進行抵押以獲得資金,以便企業或個人更好發展。但抵押貸款涉及到權利質押和權利抵押兩個概念,相信不是所有抵押人都了解的,兩者有什么區別呢?華律網整理一些內容作解釋。
一、什么是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指以不動產他物權為標的而設立的抵押擔保。
我國權利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1、權利抵押的標的物為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義務人對該權利有處分權;
2、權利人直接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享有權利,以交換價值的實現即其變價金作為債權優先受償權的擔保;
3、抵押權的設定不影響標的之使用和處分,不以取得該權利為目的。
經過登記公示后土地使用的所屬關系和利用關系并不因為抵押權的設定而變化,原權利人可以繼續利用抵押物,從而顯著地擴充了擔保和用益功能。
二、什么是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權利交付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權利質押與權利抵押有什么本質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
參照法理,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于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而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于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于動產上的權利。但特殊情況以司法解釋形式規定,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也可以出質。雖然這規定不能在法理上找到合理的依據,只是最高法院綜合國情,著眼于便利實踐的角度對質權進行權宜之計的補充,但這一特例無損于質權為動產擔保的特性。
2、生效要件不同
權利抵押因與土地關系密切,具有穩定的交換價值,對權利抵押,我國實行的是登記成立要件主義,未經登記不發生抵押權設立的效果。而權利質押通過交付質物,足以限制出質人對質物的利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以占有而非登記為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是其區別于權利抵押的一個顯著特征。但對于性質上難以交付的權利之質權,如可以轉讓的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法律特別規定以公示方式表明權利的變動或限制,即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與權利抵押生效要件不同,權利質押的生效要件為占有或登記。
3、債權保全方式不同
在抵押中,因為抵押權人不實際占有抵押物,若抵押物價值降低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有保全抵押物交換價值的權利,權利抵押權人同樣享有抵押權人的權利。據擔保法第51條規定,即權利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價值,提供擔保。另外,根據司法解釋,在抵押物喪失、毀損或被征用情況下,抵押權并不消滅,而轉移到其代位物上,即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而權利質押權人的權利較之與權利抵押權人,表現為更為靈活和主動。此外,在保全上,不僅僅有要求提供擔保權,還有限制處分和緊急變價的權利。
4、當事人權利義務有所不同
權利質押權人占有質物時,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前有留置質物的權利;質權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還有轉質的權利。在質權人的義務上,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而權利抵押權人無上述權利或義務。